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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登錄「蘇澳扇形鐵道暨轉車台」、「礁溪協天廟老戲臺」為歷史建築;公告修正歷史建築「台鐵頭城車站員工宿舍」門牌地址及6案定著土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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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蘇澳扇形鐵道暨轉車台」為歷史建築。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及宜蘭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5年度第1次審議會決議。

一、歷史建築名稱:蘇澳扇形鐵道暨轉車台。

二、種類:車站。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蘇澳鎮蘇東路1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歷史建築本體:扇形鐵道暨轉車台。

(二)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宜蘭縣蘇澳鎮蘇港段713地號。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本案標的具重要鐵道史價值,呈現日治時期鐵路運作及調度機制,為宜蘭鐵路發展史中之關鍵設施,其屬少數留存之日治時期轉車台鐵道系統,深具工業技術史價值。

2、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該標的曾為八堵至蘇澳鐵路路段之終點站,並負責列車調轉車頭之功能,扇形建築反映當時鐵道運行與工業技術,為宜蘭縣鐵道發展脈絡中具代表性之珍貴鐵路設施,具文化資產保存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登錄基準。

六、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府,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登錄「礁溪協天廟老戲臺」為歷史建築。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及宜蘭縣第三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115年度第1次審議會決議。

一、歷史建築名稱:礁溪協天廟老戲臺。

二、種類:「其他設施:戲台」。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礁溪鄉大忠村中山路一段112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一)歷史建築本體:戲台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礁溪鄉義結段448地號。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本案標的為宜蘭地區重要廟宇建築,具地方信仰與民間藝術價值。其戲臺反映地方廟宇透過戲曲與神明之間的連結,也見證宗教民俗活動歷史發展。木構彩繪與木雕工藝精緻,構造與裝飾兼具結構性與藝術性,表現民間藝術特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本案標的構造方式具建築歷史價值,採磚木混合構造,整體建築構造形式為具台基之亭榭式歇山重簷頂建築,透過內、外兩圈矩陣式結構系統展現傳統構造技法,並以圓柱、方木柱、八角石柱及太師壁共同形塑結構體系;另戲台構件與其構造方式亦具傳統木作技術,展現建築史與技術史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登錄基準。

六、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府,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本縣歷史建築「台鐵頭城車站員工宿舍」,修正其門牌地址為頭城鎮站舍巷3、5、7、9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 本縣114年度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94年10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40005498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修正其門牌地址為頭城鎮站舍巷3、5、7、9號。

二、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歷史建築名稱:台鐵頭城車站員工宿舍。

(二)種類:建築物類。

(三)位置或地址:頭城鎮站舍巷3、5、7、9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頭城鎮頭圍段229-14地號,面積144.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本建築為頭城鎮內唯一保存之日式長條式木構造建築,創建年期較久,有其歷史及建築特色。建築保存狀況雖差,但其特色均存在,未來可保存再利用配合頭城車站站前廣場統一規劃,實有保存價值。

2、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94年10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40005498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F號。


本縣縣定古蹟「大埔永安石板橋」,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五結鄉孝威一段954地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88年4月19日八八府民禮字第四三三○九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五結鄉孝威一段954地號。

二、修正定著土地範圍理由:原公告無面積資訊及地籍重測後修正段名及地號。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古蹟名稱:大埔永安石板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協和村協和中路成安宮後。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五結鄉孝威一段954地號,面積24.32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88年4月19日八八府民禮字第四三三○九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G號。


本縣縣定古蹟「頭城鎮南北門福德祠」,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頭城鎮頭圍一段76地號(北門福德祠)及頭城鎮頭圍一段802地號(南門福德祠)。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95年12月15日府文資字第0950006827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頭城鎮頭圍一段76地號(北門福德祠)及頭城鎮頭圍一段802地號(南門福德祠)。

二、修正定著土地範圍理由:因地籍重測後修正段名地號及面積。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古蹟名稱:頭城鎮南北門福德祠。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

1、北門福德祠:宜蘭縣頭城鎮城東里5鄰和平街154號。

2、南門福德祠:宜蘭縣頭城鎮城南里6鄰和平街44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

1、北門福德祠:定著土地範圍,頭城鎮頭圍一段76地號(面積34.27平方公尺)。

2、南門福德祠:定著土地範圍,頭城鎮頭圍一段802地號(面積34.02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南北門福德祠立於頭城老街兩端,充分表現街頭街尾土地廟的空間結構,為全台少數僅存者。且北門福德祠建築大致保有原貌,神龕上的木雕亦具特色,而南門福德祠雖已改建,但空間位址與北門福德祠遙相呼應,形成一體,具重要意義,因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指定為縣定古蹟。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95年12月15日府文資字第0950006827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H號。


本縣縣定古蹟「開蘭進士楊士芳旗杆座」,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宜蘭市進士段285、295、312、317、321地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96年10月9日府文資字第0960005499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宜蘭市進士段285、295、312、317、321地號。

二、修正定著土地範圍理由:因地籍重測後修正段名地號及面積。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古蹟名稱:開蘭進士楊士芳旗杆座。

(二)種類:牌坊。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46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宜蘭市進士段285、295、312、317、321地號,面積2993.53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指定理由:

(1)楊士芳旗杆座,係宜蘭縣有史以來獨一無二的進士旗杆座,也是傳統科舉文化的實體物證。

(2)開蘭進士楊士芳的志氣與風骨,可謂宜蘭人的典範,尤其楊氏所留遺物寥寥可數,其擺厘故居的一對旗杆座,乃為重要的表徵,值得保存。

(3)基座以唐山石精雕而成,旗杆夾上分別刻有「同治十三年九月」、「戊辰科進士分發浙江即用知縣楊士芳立」等字樣,保存尚佳。

2、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規定指定為縣定古蹟。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96年10月9日府文資字第0960005499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I號。


本縣縣定古蹟「宜蘭市昭應宮」,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宜蘭市巽門一段725地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95年5月3日府文資字第0950002162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宜蘭市巽門一段725地號。

二、修正定著土地範圍理由:因地籍重測後修正段名地號及面積。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古蹟名稱:宜蘭市昭應宮。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宜蘭市新民里中山路三段106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宜蘭市巽門一段725地號,面積754.38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原為內政部指定三級古蹟,為符新法規定予以重新指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95年5月3日府文資字第0950002162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J號。


本縣歷史建築「臺灣銀行礁溪訓練中心」,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面積1926.65平方公尺。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91年12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10006938號公告登錄歷史建築,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為面積1926.65平方公尺。

二、修正定著土地範圍理由:因原公告僅登錄地號(部分)及面積,經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修正為登錄整筆地號。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歷史建築名稱:臺灣銀行礁溪訓練中心。

(二)種類:建築物類。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礁溪鄉中山路2段140號。

(四)歷史建築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礁溪鄉玉石段1201及1202地號,面積1926.6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登錄理由:本中心為日式風格建築,現況保存完整,為縣內現存罕見的日式庭園,且為礁溪溫泉留下唯一日式旅社的建構,見證了日治時期溫泉產業的開發,就其歷史文化意義、具稀少性以及建築特色,實有保存價值。

2、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及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91年12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10006938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K號。


本縣縣定古蹟「壯圍鄉游氏家廟追遠堂」,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壯圍鄉復興段1096、1096-1、1097、1097-1、1098、1098-1、1099、1099-3、1190、1191、1192、1193地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本縣115年度第1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議決議。

一、原本府94年4月6日府文資字第0940001630號公告指定縣定古蹟,修正其定著土地範圍為壯圍鄉復興段1096、1096-1、1097、1097-1、1098、1098-1、1099、1099-3、1190、1191、1192、1193地號。

二、修正定著土地範圍理由:因地籍重測後修正段名地號及面積。

三、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

(一)古蹟名稱:壯圍鄉游氏家廟追遠堂。

(二)種類: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壯圍鄉壯六路41-1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壯圍鄉復興段1096、1096-1、1097、1097-1、1098、1098-1、1099、1099-3、1190、1191、1192、1193地號,面積15,145平方公尺。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94年4月6日府文資字第0940001630號。

2、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L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