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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縣定古蹟「大埔永安石板橋」、縣定古蹟「宜蘭市昭應宮」指定理由補正及歷史建築「中興紙廠四結廠區歷史建築群」新增定著土地範圍。

  • 聯絡人:文化局文化資產科王先生
  • 聯絡電話:039322440#652

公告補充縣定古蹟「大埔永安石板橋」之指定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及本縣115年度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一、古蹟名稱:大埔永安石板橋。

二、種類:橋梁。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五結鄉協和村協和中路成安宮後。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五結鄉孝威一段954地號,面積24.32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大埔永安石板橋為清領及日治時期蘭城往利澤簡街南向重要交通節點,見證蘭陽平原漢人移墾、埤圳水利建置及農業經濟發展歷程,並為現今少數仍可辨識清領時期舊官道與城鄉路徑之實證構造物,具重要歷史價值。

(2)石板橋的石材原為19世紀台灣海峽兩岸之間貿易戎克船的壓艙石,見證當時商業往來的興盛。

2.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石板構件順應地形構築橋體,展現傳統石板橋梁之建造技藝與地方構造特色。此類石板構造橋梁於臺灣現存案例稀少,於橋梁類文化資產中具代表性及稀有性,具重要建築藝術價值。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3款。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一)94年10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40005498號。

(二)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G號。

(三)115年7月3日府文資字第1150006381B號。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府,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公告補充縣定古蹟「宜蘭市昭應宮」之指定理由。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規定及本縣115年度第3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一、古蹟名稱:宜蘭市昭應宮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宜蘭市新民里中山路三段106號。 

四、古蹟及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宜蘭市巽門一段725地號,面積754.38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

(1)昭應宮創建於清嘉慶十二年(1807),為宜蘭地區最早官方指定之天后宮,見證噶瑪蘭地區開發、聚落形成及民間信仰發展歷程,具重要地方歷史與文化意義。

(2)前殿及正殿仍保存道光十四年之主要大木結構、石柱、木雕及部分彩繪,具明顯清道光時期建築風格與工藝特色,並展現漳州匠派之建築技藝,具重要建築藝術價值。

(3)昭應宮保存「道光乙未」及「昭和七年壬申」等修繕題記與木雕構件,清楚呈現不同時期修復沿革及工匠技法變化,對研究清代至日治時期傳統寺廟營造技術與修繕歷程具重要學術價值。 

2、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一)941024日府文資字第0940005498號。 

(二)115年3月25日府文資字第1150002241J號。

(三)11573日府文資字第1150006381C號。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府,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公告新增五結鄉文祥段611-1地號、722-3地號,面積計約678.52平方公尺,納入歷史建築「中興紙廠四結廠區歷史建築群」定著土地範圍。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規定及本縣115年度第2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一、歷史建築名稱:中興紙廠四結廠區歷史建築群。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五結鄉中興路三段8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宜蘭縣五結鄉文祥段611-1、720-6、720-8、720-11、720-35、720-36、722-3、 734、871、874、874-2地號等11筆土地上之製紙相關建造物與附屬設 施為歷史建築本體,面積以全筆地號為範圍,計約103,070.32平方公尺。

五、公告新增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新增2筆地號為前所公告登錄建築群的一部分,應視為不可分割之整體,對歷史建築「中興紙廠四結廠區歷史建築群」在保存完整性上具重要意義,登錄理由同原公告:

1.中興紙廠四結廠區之設立源自於日本統治之大正7(1918)年,台南製糖株式會社利用蔗渣製紙設立二結紙廠,後由台灣興業株式會社接手,於昭和10-12 (1935-1937)在四結地區增建之羅東工場。二次大戰後仍繼續生產新聞紙等,至2001年轉型為民營後,本廠區才停止使用。設立之初與戰後,曾二度為臺灣最大的紙廠,見證宜蘭地區因糖業而帶入紙業發展的過程,具備重要歷史價值。 

2.本紙廠設立後,周邊因原料與成品運輸而興建之道路、軌道與車站,從業人員聚居而形成住宅群,以及廠區之水池、煙囪與獨特之產業建築,長年以來成為當地景觀特色與在地人之集體記憶,具備呈現地域風貌之價值。

3.本紙廠為世界上首先以蔗渣加上鬼芒成功製作紙漿的工廠,昭和12(1937)年完工之主要製紙廠房亦留存至今。後來改以木料為製作紙漿之原料,廠內也增建處理木料的建築,這些產業建築共同成為宜蘭地區紙業發展過程之見證,具備技術史與建築史上之價值。

4.本紙廠區為轉型為文創產業園區,具備振興地方之再利用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2款登錄基準。

六、原公告(或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一)104727日府文資字第1040005217C號。  

(二)109年6月11日府文資字第1090004831B號。

(三)11573日府文資字第1150006381D號。  

七、本公告期間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不服者,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繕具訴願書,送達本府,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