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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及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公告如下方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