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新聞專區

列印[另開新視窗]

公告業者無故不派員出席調解(處)會

資料來源:行政救濟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6條及宜蘭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第1款規定:「……企業經營者經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通知前來說明消費爭議案情或商議解決方法,無正當理由不派員出席者,得將其名稱、地址、爭議商品或服務及所為行為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告之。」公告如下方檔案:


  • 相關檔案
    1. 公告企業經營者無故不出席調解(處)會議_1130109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