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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延長本縣「礁溪天主堂(礁溪天主堂、辦公室及宿舍、慈惠幼稚園、文聲復健院等)」暫定古蹟期限至108年6月5日
日期:107-12-04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礁溪天主堂(礁溪天主堂、辦公室及宿舍、慈惠幼稚園、文聲復健院等)。
二、種類:教堂。
三、位置或地址: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五段42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定著土地以建物所在之宜蘭縣礁溪鄉義結    段691、775、776地號為範圍,面積約1020.43平方公尺(詳如附圖)。
五、公告理由:旨揭暫定古蹟將於107年12月5日六個月期滿,因辦理歷史建築登錄審議程序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公告期限延長一次。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 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文化部提出。

聯絡人:邱寶珠
聯絡電話:03-9322440轉604
聯絡mail:chiou@mail.e-land.gov.tw
活動地點:宜蘭縣礁溪鄉礁溪路五段42號
活動開始日:107-12-04
活動結束日:10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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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延長礁溪天主堂暫定古蹟期限公告1071204
    2. 附圖-礁溪天主堂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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