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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許可申請

資料分類: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名稱: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許可申請
製作時間:95-05-02
內容:

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許可申請

承辦單位:行政科

申請手續: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本局申請許可。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辦理。

繳驗證件:1.申請書。

2.申請單位證明文件13份。

3.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13份。

4.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二吋相片3張。

5.製造商及經銷商許可函、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3份。

處理期限:30

注意事項:1.依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辦理。

2.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3.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4.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本局備查。異動時,亦同。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

5.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6.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本局監毀。

7.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本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8.申請(具結)書請至警政署網站(http://www.npa.gov.tw)下載或向本局(行政科)索取。

聯絡電話:(03)936-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