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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執照之申請

資料分類: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名稱:槍砲彈藥刀械執照之申請
製作時間:95-05-02
內容:
槍砲彈藥刀械執照之申請
承辦單位:保安民防科
申請種類:乙種槍枝、魚槍。
一、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2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1、 未滿20歲者。
2、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3、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經許可進出口槍砲、彈藥者,應於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各關稅局申請查驗通關。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
三、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7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四、承辦單位:各警察分局。
五、處理期限:分駐(派出)所2天,分局3天,警察局7天。
六、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七、電 話:(03)9325147轉2052或(03)9364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