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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宜蘭嚴選農產品輔導管理要點

資料分類:法規命令
名稱:宜蘭縣宜蘭嚴選農產品輔導管理要點
製作時間:109-02-17
終止顯示時間:189-12-31
資料類別:行政規則
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宜蘭嚴選農產品輔導管理要點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發布/函頒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安全、安心優良農產品,建立優質、安全的農業品牌形象,提升農民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由本府農業處負責執行;本府得邀集轄內各農會、蘭陽農業發展基金會及改良推廣單位協助田間管理諮詢、輔導及教學服務。 
 三、「宜蘭嚴選」為本府推廣本縣優良安全農產品標章之名稱;標章及外包材樣式由本府訂之。 
 四、 申請宜蘭嚴選之生產種植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 
 五、申請「宜蘭嚴選」資格者,應於首批農產品種植前十五日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其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三)栽培田區土地登記謄本及田間照片三張,如為租借土地耕作者,應檢附租約或無償借用證明。
(四)參加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吉園圃標章、CAS臺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有機農產品標章或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之證明文件影本。
   同一申請人如有不同生產田區,可合併申請。
 六、申請人檢附文件如有未齊全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府應於接收申請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審查通過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簽訂「宜蘭嚴選」公約(附件二)。本公約之有效期間為自簽訂之日起三年。
 八、申請人簽訂公約時,應繳交新臺幣五千元之保證金,履約期間如無本要點規定不予發還保證金之情形,期限屆滿本府應退還保證。
        保證金收取以申請人為單位,如申請人有多筆合併申請案件,僅收取一次保證金。 
 九、申請人應遵守「宜蘭嚴選」公約,其義務及權利應明定於公約內容。 
 十、申請人於約定期限內變更栽植項目,應於「宜蘭嚴選」網站填具栽培變更申請書(附件三),經本府同意後始可變更。
 十一、申請人不得於包裝中混充非「宜蘭嚴選」農產品。 
 十二、申請人應詳實登記農產品管理紀錄或生產履歷,本府得派田間輔導員不定期抽查或輔導之。
           管理紀錄及生產履歷之格式需符合「農產品產銷履歷制度」及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TGAP)規定。 
 十三、農產品檢驗分類、次數及相關細節等規定,表列於附件四。 
 十四、「宜蘭嚴選」產品檢驗,由衛生福利部公告食品認證實驗室、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檢驗機構,或本府衛生局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檢驗方法辦理。 
 十五、本府採樣抽驗時,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六、申請人如不服檢驗結果,得向本府申請同樣本複驗,以一次為限,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十七、生產之農產品上市前應抽驗,確認未檢出檢驗項目之農藥殘留後,方可領取「宜蘭嚴選」標章或外包材,並以「宜蘭嚴選」農產品名義上市。
           標章及外包材之發放數量,由本府根據申請人提供之該批農產品數(重)量決定之。 
 十八、申請人申領標章或外包材時,應備妥領據(附件五),並於每月五日於「宜蘭嚴選」管理網站提交前月份標章或外包材使用紀錄(附件六)。
 十九、申請人申領之標章或外包材用罄,應於「宜蘭嚴選」管理網站申請加發,由本府衡量農產品數(重)量後發放標章或外包材。
           發放之標章或外包材如有賸餘,申請人應繳回本府。 
 二十、「宜蘭嚴選」標章或外包材僅供申請人及其申請產品使用,不得偽造、變造、冒用或擅自轉讓。 
 二十一、申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廢止「宜蘭嚴選」資格:
    (一)違反第十一點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點規定,情節重大者。
    (三)於各階段檢驗檢出禁用農藥或未推薦農藥,並證實由申請人施用。
    (四)違反第二十點規定。
    (五)違反農藥管理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依前項廢止宜蘭嚴選資格者,本府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收回「宜蘭嚴選」標章及外包材。
    (二)不予發還保證金。
    (三)自廢止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受理其「宜蘭嚴選」標章之申請。 
 二十二、申請人違反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者,警告一次並限期改善,由田間輔導員進行輔導;違反達三次者,廢止「宜蘭嚴選」資格。
        依前項廢止宜蘭嚴選資格者,本府除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及二款辦理外,自廢止之日起算半年內,不受理其「宜蘭嚴選」標章之申請。 
 二十三、經廢止「宜蘭嚴選」資格者,不得以宜蘭嚴選農產品名義銷售,已上市者應即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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