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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資料分類:法規命令
名稱:宜蘭縣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製作時間:109-12-24
內容: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為策劃、協調與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工作,特設宜蘭縣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政策。
(二)成立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網絡。
(三)推動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相關生命教育。
(四)協助不同族群之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輔導及教育。
(五)提供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諮詢。
(六)研擬與各機關(構)、學校、法人及社會團體合作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等跨網絡合作等事宜。
(七)病人就醫權益保障及權益受損申訴案件之協調及審查事項。
(八)推動其他有關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農業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人事處處長。
(二)學者專家、教育部宜蘭縣聯絡處宜蘭縣學生校外會、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五至七人。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構)及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府衛生局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業務。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另每年召開二次工作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二位專家出席。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專家或本府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七、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對外行文,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業務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九、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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