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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資料分類:法規命令
名稱: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製作時間:108-01-07
終止顯示時間:118-01-07
資料類別:行政規則
內容: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現金退稅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95年10月17日宜稅財字第095003597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1日宜稅財字第096004146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04月09日宜稅財字第0980056364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8年12月02日宜稅資字第098005952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07月30日宜稅資字第099005918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0日宜稅資字第09900592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宜稅資字第100005911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6日宜稅資字第1010150039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宜稅資字第104015017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7月19日宜稅資字第107015013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7日宜財稅資字第1080150002號函修正

一、 目的
為加強便民服務,簡化並縮短退稅作業時程,使現場申辦之納稅義務人即時領取退稅現金,暨節省本局郵費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範圍
(一) 退稅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
(二) 退稅金額:單筆金額5萬元以下。
(三) 納稅義務人親自臨櫃申辦,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三、 作業方式

(一) 現金退稅隨到隨辦;出納設置退稅週轉金最高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出納主管、股長及指派主辦人員共同出具借據,由本局九五四八七退稅專戶墊付。出納主辦人員負責退稅款項之借支、領取、保管、核發、填補。倘週轉金不足支應時,則俟週轉金撥補或專案退稅後,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或改以直撥、支票退稅等方式辦理。
(二) 辦理現金退稅時,納稅義務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全功能服務櫃臺承辦人員初審核對申請人之身分、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皆符合後,即送交或通知稅目主管單位迅即審核。
(三) 稅目主管單位審核下列事項:
1. 審核確屬重、溢繳稅款。
2. 確認繳稅額與徵銷檔或繳款書檔相符。
3. 於退稅管理系統執行「現金退稅建檔作業」登錄退稅資料。並查無欠稅且非已核退或核退中案件。
4. 填妥「退稅核定書」二聯陳核准後於各聯加蓋現金退稅章戳。
5. 於申請所附之繳款書收據加蓋已辦退稅章戳並填註退稅金額。
6. 將申請書、「退稅核定書」一聯及非全額退還繳款書收據送交全功能服務櫃臺原受理人員,其餘資料存檔。

(四) 全功能服務櫃臺受理人員將非全額退稅繳款書收據發還申請人,並將「退稅核定書」一聯交申請人持向出納(分局四股)領取現金;申請書及「退稅核定書」影本由全功能服務櫃臺留存歸檔。
(五) 出納(分局四股)核發現金時,應於退稅核定書上加蓋付訖章戳,並請申請人於「現金退稅備查簿」上簽名或蓋章。
(六) 出納每月十日前應按月彙整已辦竣現金退稅核定書,製作「現金退稅作業週轉金撥補單」,送資訊管理科按ㄧ般退稅流程核對退稅金額無誤後,依退稅額撥補週轉金。
但退稅週轉金支付相當數額時,得隨時辦理撥補。

四、 作業管制措施

(一)每年年度結束前十日配合會計結算作業時程,出納現金退稅主辦人員應將借支之現金退稅週轉金結清歸墊,同時簽借次年度週轉金。
(二)本項業務由審核員、會計室列入內部業務檢查項目不定期抽核,以為管制。

五、 因應天然災害辦理現金退稅之作業方式得另案簽准,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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