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就業服務類

列印[另開新視窗]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相關資訊

  • 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為增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穩定就業提供身心障礙者下列補助申請及服務? 
  1. 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及職業重建服務,透過個案輔導擬定個案職業重建計畫,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就業服務(一般性、支持性、庇護性)等相關服務資源。
  2. 辦理身心障礙朋友創業貸款、自力更生補助、參加國家就業考試前輔導補習費業務。
  3. 受理事業單位僱用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申請。
  4. 受理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申請。

 

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 何謂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協助各地方政府設置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整合各種服務資源,以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2. 服務對象:設籍本縣年滿15歲以上至未滿65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具就業意願及基本工作能力者。
  3. 服務內容: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及開案、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及結案等服務:
    1. 就業轉銜:依「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2. 諮詢:提供職業重建相關服務諮詢及其他相關資訊之提供。
    3. 評估及開案:於晤談後判斷個案是否適合進入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接受服務,並評估個案需求及所需職業重建資源。
    4. 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依開案評估結果研擬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
    5. 派案、轉介: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至適當之職業重建服務專案機構、就服中心或其他社政、教育及衛政相關單位。
    6. 個案處遇追蹤:定期追蹤個案接受職業重建服務成效,召開或參與個案處遇討論,並參加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
    7. 結案。
  4. 派案職評:接受縣內各就業服務單位、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學校、醫院等之就業服務員、輔導老師、社工員或個案管理員初步評估有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者轉介之。
  5.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身心障礙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電話:(03)9255277 及 (03)9251000 分機1767、1769、1770
    傳真:(03)9251092
  6. 相關參考資料下載:勞工處表單下載專區

 

創業貸款

  •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及其利息補貼?  
  1. 申請(補助)對象與資格:
    1. 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2. 創業(持有本府核發日起未逾六個月之營利事業登記證)。
    3. 未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
    4. 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且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2. 應備文件:申請本貸款者,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1. 申請書。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
    4. 創業計畫書。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貸款行庫同意創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
  3.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電話:  (03)  9251000  分機 1765
    傳真:(03)9251092
  4. 相關參考資料下載: 勞工處表單下載專區

自力更生補助

  •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補助? 
  1. 申請(補助)對象與資格:
    1. 設籍並已實際居住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持續達六個月以上。
    2. 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歲以下,持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
    3. 具有創業意願及工作能力。
    4. 新創業或已創業未滿半年:自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執業許可證之日起算至申請日止。
    5. 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創業貸款補助、視障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惟乙類(電腦型)公益彩券經銷商,不得申請。
  2.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創業計畫書。
    3.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4.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5. 房屋租賃契約書(須經法院公證) 。
    6. 扣繳憑單。
  3.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電話:(03)9251000 分機1763
    ​ 傳真:(03)9251092
  4. 相關參考資料下載: 勞工處表單下載專區

參加國家就業考試考前輔導補習費

  • 如何申請宜蘭縣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  
  1. 申請(補助)對象與資格: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課程者,於考試完畢後三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申請表乙份。
    2. 切結書乙份。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
    4.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5. 戶籍謄本乙份(以戶政單位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6. 學費發票或收據正本乙份。
    7. 准考證正本或成績單正本乙份。
    8. 領據乙份。
  2. 補助標準:補助額度以其參加公職考試補習費用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二仟元;每人每年補助一次為限。
  3. 申請人如有不實證明冒(溢)領情事經查獲者,除予以追回補助款外,申請人及開具證明單位須負法律責任。
  4.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電話:(03)9251000  分機1765
    ​傳真:(03)9251092
  5. 相關參考資料下載:  勞工處表單下載專區

職務再設計

  •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  
  1. 申請(補助)對象與資格:
    1. 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2. 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居家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單位。
    3. 身心障礙者自營作業者:個人計程車業、鐘錶、鎖匠、刻印業、傳統型及立即型公益彩券經銷商、按摩業者、地政士業者、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2. 應備文件:申請表、估價單。
  3. 補助標準: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10萬元,但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簽准者,不受最高補助金額限制。
  4.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電話:(03)9251000  分機 1762
    ​ 傳真:(03)9251092
  5. 相關參考資料下載: 勞工處表單下載專區

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

  • 如何申請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  
  1. 申請(補助)對象與資格:本補助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者,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以下簡稱申請人):
    1. 中華民國(以下同)三十年十月一日起出生,且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首次取得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
    2. 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勞委會核備地方政府辦理五十小時以上按摩職能相關之在職訓練。
    3. 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4. 於補助期間未受按摩業以外之一定雇主僱用並繼續從事按摩工作。
  2. 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於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向核發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之地方政府申請核定補助:
    1. 申請表(附件二)。
    2. 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影本。
    3. 參加本局或本局核備地方政府辦理按摩技能相關之五十小時以上在職訓練結訓證書影本。
    4. 未領取軍人退休俸、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且於補助期間從事按摩工作之切結書(附件三)。
    5. 出具未受按摩業以外雇主僱用切結書(附件三)。
    6. 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出具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切結書(附件三);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出具勞工保險局老年給付證明(含給付金額)。
    7. 領據(附件四)。
    8. 申請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
    9. 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於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執業,並取得執業許可證者,以向單一地方政府申請為限。
  3. 地方政府對申請人提出之文件,原則上採書面審查(書面審查表,如附件二);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地方政府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但申請文件不全者,申請人應於地方政府通知後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地方政府須於補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人申請資格或所附文件,有不符本要點規定者,地方政府應不予核定補助。
  4. 本要點所定穩定就業補助,其金額依下列標準核發,且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1. 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2. 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每月補助八千元。
    3. 已請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每月領取金額未達基本工資者,每月依基本工資與領取年金之差額發給補助,最高不超過一萬元。
  5. 申請人領取穩定就業補助滿十二個月後,為持續改善其按摩工作職場,得領取職場協助補助,以供其清潔維護、交通接送及人力協助所需費用。
    前項所定職場協助補助,其金額依每月補助六千元標準核發,且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6. 地方政府應於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補助後,自次月起,按月於十六日前撥入申請人指定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7. 本要點補助發放期限,自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8. 申請人於補助期間變更執業場所,致應申請補助之地方政府不同時,應於三個月內檢附新執業許可證或相關證明文件向變更登記後之地方政府申請繼續補助。變更登記後之地方政府應通知變更登記前之地方政府停止補助。
  9.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發給補助;經地方政府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應追繳其已領取之補助:
    1. 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經查屬實。
    2. 經查核未從事按摩工作。
    3. 規避、妨礙或拒絕地方政府查核。
    4.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5. 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者,地方政府得對其停止相關補助二年。
  10. 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勞工處。
    電話:(03)9251000 分機1752
    傳真:(03)9251092
  11. 相關參考資料下載: 勞工處表單下載專區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