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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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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主流化近年來已成為潮流,著重更深入的探討與包容性別的多元,並追求工作上的平等保障。為使原「兩性工作平等法」更符合對性別多元的包容,因此於97年1月16日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涉及「兩性」均修改為「性別」,正式將「性傾向或性別特質」納入法律對於性別歧視的保障中。

性別工作平等問與答

問題1: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為何?
答: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的行業,保障所有的受僱者。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皆一體適用。

性別歧視禁止篇
問題2:性別工作平等法明定雇主哪些情形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至第11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升遷、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福利措施、薪資之給付、退休、資遣、離職及解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問題3:何謂職場性別歧視?常見的職場性別歧視有哪些?
答:兩性工作權應該是平等的,若因性別上不同之差異,而遭受工作上不平等的差別待遇,則是性別歧視。目前職場中常見的性別歧視大致有:懷孕歧視、晉升歧視、招募歧視、考績歧視及工作場所性騷擾等。


問題4:雇主可否因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情事之一,而終止勞動契約?
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性騷擾防治篇
問題5: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的「性騷擾」指何種情形?
答:一般而言,職場性騷擾分為下列兩種情形:(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交換式性騷擾)。


問題6: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雇主應做哪些預防措施?
答: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4條規定: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4.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篇 
問題7:受僱者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哪些規定?
答:
1.生理假: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請1天,全年請假日數如未超過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2.產假: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1星期;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應給予產假5日。至於產假期間薪資部分,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8星期及4星期之產假),凡受僱者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受僱未滿6個月者則減半發給。

3.陪產假: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5日陪產假,其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彈性選擇其中的5日請假,至於陪產假的工資雇主應照給。
4.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定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受僱者應負擔之保險費,准予遞延3年繳納,但原有之社會保險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
5.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為方便受僱30人以上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6.哺(集)乳時間:
雇主應每日另給予哺(集)乳時間60分鐘。哺(集)乳期間視為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工資。
7.家庭照顧假: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相關檔案
    1. 宣導摺頁-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協助措施
    2. 宣導摺頁-性別不歧視職場好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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