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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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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青年及就業職訓科       
一、九十二年度實施就業保險法之後,民眾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會獲得什麼樣的就業服務?
答: 配合九十二年一月份起實施就業保險法,現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提供具有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職業訓練整合性的三合一就業服務,尋職、在職及失業勞工可至就業服務機構取得職業選擇、工作適應及轉業問題之專業化就業諮詢與諮商,並採取單一窗口便民服務,由失業登記、就業諮詢、就業推介、職業訓練諮詢、失業認定,均由單一窗口提供全程服務,且依據求職者之就業尋職技巧、就業技能與就業適應不良情況,實施求職者個別化的就業服務。求職者個別化的服務包含就業促進研習活動、職業訓練諮詢、深度就業深度諮商。
二、何謂就業諮詢?在何處可獲得就業諮詢服務?
答: 就業諮詢係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可向北高二市及全省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洽詢。
三、失業給付申請人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何影響?有無例外?
答: 失業給付申請人如不接受推介之工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之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二)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四、就業保險法規定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因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三十公里以上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所指日常居住處所如何認定?
答: 被保險人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時,應申報日常居住處所。 
被保險人申報前項日常居住處所,應檢附戶籍地址或流動人口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失業給付申請人不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何影響?有無例外?
答: 失業給付申請人如不接受安排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拒絕受理其失業給付之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二) 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六、何謂「失業再認定」?其相關規定如何?
答: 失業給付並非一次發給六個月,而是每個月發給一次,每次領取後,於次月繼續請領者,應再經失業認定程序,謂之「失業再認定」。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但因傷病診療期間無法親自辦理者,得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之。 
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失業再認定者,保險人應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領取失業給付者,應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至少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始得繼續請領。未檢附求職紀錄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發給失業給付。
七、申請失業給付應檢附「離職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答: 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勞工行政機關發給之證明;其有取得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八、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果另有工作會不會影響請領資格?
答: 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份,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九、如果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是否可領失業給付?
答: 申請人與雇主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唯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
十、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辦法之補助對象為何?
答: 本辦法自96年1月31日起修正施行,其補助對象如下:
  (一) 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被保險人。
  (二)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於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例:趙先生為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有子女2人以眷屬身分依附趙先生參加健保,趙先生嗣後因非自願離職退保,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趙先生及其子女2人符合上開規定,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趙先生及其上述2名子女共計3人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十一、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期間為何?
答: 失業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依每次領取給付末(迄)日之當月份,由勞工保險局全額補助本人及其眷屬自付部分之健保費。 
例一:錢先生於96年3月18日辦理求職登記,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96年4月1日完成失業認定,經勞工保險局審核准予核給自96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期間失業給付,符合補助資格之錢先生及其眷屬,由勞工保險局補助96年4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例二:孫先生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自96年4月8日開始上課,勞工保險局於孫先生受訓期滿30日後,審核准予核給自96年4月8日至同年5月7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符合補助資格之孫先生及其眷屬,由勞工保險局補助96年5月份當月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十二、如果我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生產或傷病 該如何辦理失業認定及是否還須附2次求職紀錄?
答: 依職訓局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勞職業字第0930203267號令,如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申請人自分娩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失業再認定,得於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出生證明文件,以書面陳述理由委託他人辦理,並「得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 
另依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九條但書規定,因傷病診療而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經醫師加註應休養或暫時無法工作之期間逾三十日者,得委託他人辦理失業再認定,免提供二次之求職紀錄。
十三、定期契約期滿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
答: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即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十四、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工作要怎麼辦?
答: 請領失業給付民眾,在請領失業給付期間,如找到工作確定上班,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站。
十五、辦理失業給付期間,提早找到工作,如何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答: 為維護您的權利請先來電告訴我們您已找到工作,等新工作加保累積滿三個月備齊下列文件----寄掛號至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應備書件
  (一)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請至勞保局網站下載,連結 )
  (二) 最後就業(加保)單位在職證明書。
  (三)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四)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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