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了保障勞工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有失業給付可以申請喔!不要錯失這樣的福利,趕快來看看!
申辦對象
凡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因所屬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14條、20條、定期契約工屆滿離職,且非自願離職並辦理勞工保險退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圖(jpg檔案)
申辦方式
應備文件:
初次申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就服站提供)
◎ 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名稱、離職原因、投保單 位)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私章。
失業再認定: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2.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方得繼續請領。
辦理方式:需本人親自辦理。(本縣為羅東就業服務站)
申辦資格
1.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2.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