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失業了該怎麼辦

列印[另開新視窗]
資料來源:青年及就業職訓科       

【申辦對象】
凡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因所屬投保單位關廠、 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14條、 20條、定期契約工屆滿離職,且非自願離職並辦理勞工保險退保。
【申辦資格】
1.勞工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
2.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者。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4.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 介就業或安排職訓者。 
【申請限制】
1.無故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即不能請領失業給付。
2. 若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工作拒不接受者,除下述兩點外,即不能 請領失業給付:
(1) 工資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
(2)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申領金額】
1.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2.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即重新起算。
3.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工作之日起七日內,須將就業與否回覆 
介紹卡檢送回復,否則依法即停止辦理失業認定或再認定。
【申辦方式】
應備文件:
初次申請—
1.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就服站提供)
2.原投保單位之離職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名稱、離職原因、投保單位)或定期 契約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
3.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4.申請人國內金融構存摺封面影本、私章。
失業再認定—
1.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2.至少提供2次以上求職紀錄,方得繼續請領。
辦理方式:需本人親自辦理。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圖(jpg檔)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申請資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之條件,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而就業者,並加入就 業保險三個月以上即可申請本獎助津貼。
申請單位:
具前項資格者,得向 保險人(勞工保險局) 申請。
獎助標準:
按其尚未領完之失業給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
請領程序及應備書件:
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直接向勞工保險局申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最後就業(加保)單位在職證明書。
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背面影本。
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相關圖片
    1. 就業服務流程圖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