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主旨:為推動社政業務鼓勵民間團體積極參與社會福利服務工作,請符合資格補助之單位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據宜蘭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辦理(以下稱本要點)。
公告事項:
一、補助資訊:
(一)申請期間: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4日。
(二)補助對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之單位。
(三)補助條件、項目: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四)審查方式及補助金額上限:依本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五)其他: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機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內容公開於相關網站。
三、檢附「宜蘭縣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業務補助及捐助作業要點」、「申請單位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