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紓困振興專區

列印[另開新視窗]
資料來源:資訊管理科       

 

更新日期:111.11.28

1安心即時上工提供就業機會
局處 方案說明 聯絡窗口
勞工處

1、每小時168元,每月最多80小時,最高核給13,440元。

2、每人最長以960小時為限,本計畫至112年6月30日結束。

3、詳細職缺請上本府勞工處網站查詢。

1. 羅東就業中心 03-9542094

2. 勞工處/就業職訓科 03-9251000

分機3882 陳小姐
分機3883 游小姐
分機3884 楊小姐
分機3885 林小姐
分機3886 莊小姐
分機3887 莊小姐
分機3888 吳先生

回上方

2安心就業薪資差額補貼
局處 方案說明 聯絡窗口
勞工處

1、按實施減班休息日前1年內,現職雇主投保就業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12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與申請補貼當月之協議薪資(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減少工時之協議資料所載減班休息期間之每月薪資)薪資差額分為3等級薪資差額津貼補助。

2、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定最高月投保薪資與勞動部公告每月基本工資差額分為3等級薪資津貼差額補助,最長發給24個月,依差額等級最高可領到11,000元。

1. 勞動部/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02-89956399#1411

2.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 03-9251000#1780 魏小姐

回上方

3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局處 方案說明 聯絡窗口
勞工處

針對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讀高中職及大專校院者,配合學校開學期間,每年2月及9月辦理就學補助,補助金額從每名4千元至2萬4千元

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者(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1. 勞工諮詢專線1955

2.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02-85902802

3. 勞工處/勞動行政科 03-9251000#1715劉小姐

回上方

4稅捐減免及延緩繳納
局處 方案說明 聯絡窗口
財稅局

1、房屋稅

飯店未使用樓層、營利事業停業或營業面積縮減,屋主可向財稅局申請改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

2、娛樂稅

(1)查定課徵業者:(視疫情情況滾動調整)

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天數或未使用之娛樂設施按比例核減查定稅額。

(2)自動報繳業者:

由業者自行依實際收入申報,娛樂稅負因實際收入減少而減輕,已具自動調降機制。

3、使用牌照稅

受疫情影響車輛停止使用期間,由財政稅務局主動依監理機關提供之車輛報停資料辦理停徵使用牌照稅,倘有溢繳稅,亦主動辦理退稅。

4、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至112年6月30日止)

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於規定繳稅期間內(含展延期間)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限繳納金額,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長3年(36期)繳納。

財政稅務局/財產稅科

黃科長 03-9325101#120

陳股長(房屋稅) 03-9325101#121

吳股長(牌照稅) 03-9325101#140

法務科 王科長 03-9325101#210

沈股長(娛樂稅) 03-9325101#211

回上方

5建造執照工期主動展延一年
局處 方案說明 聯絡窗口
建設處

111年取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建築工程仍在111年竣工期限內,自動延長建築施工期限1年:

1.建築物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1次並以1年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施工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2. 適用本府109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090053760A號,及110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100055103B號公告之案件者,仍得適用本次公告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3. 如逾建築法第54條規定期限未申報開工,致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不得適用本次公告事項;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亦不得適用。

4.依前開規定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延後始使得適用,未申請展期者亦得適用。

 建築管理科 陳子珊(03)9251000#1392

 

回上方


更新日期:111.11.29

中央各部會4.0紓困振興方案暨宜蘭縣政府窗口聯繫一覽表
中央部會 方案(因應措施) 說明 中央聯絡窗口 本府窗口
勞動部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1. 每小時按168元核給,每月最高核給80小時,最高計核給13,440元。

2. 每人最長以960小時(12個月)為限,本計畫至112年6月30日結束。

3. 如工作機會經核定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接觸風險者,依工作內容核給防疫津貼,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2,000元)。

4. 詳細職缺請上本府勞工處網站查詢。

►受理期限:自109年4月13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

-

羅東就業中心9542094

勞工處/就業職訓科9251000
分機3882 陳小姐
分機3883 游小姐
分機3884 楊小姐
分機3885 林小姐
分機3886 莊小姐
分機3887 莊小姐
分機3888 吳先生

回上方

中央各部會4.0紓困振興方案暨宜蘭縣政府窗口聯繫一覽表
中央部會 方案(因應措施) 說明 中央聯絡窗口 本府窗口
財政部

延期或分期繳稅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及財政部110年6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004582620號令,對於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得不受應納金額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適用對象: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受理期限: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 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可提出申請。

 

1.財政稅務局 _總局
03-9325101
(1)房屋稅:
分機121 陳股長
(2)牌照稅:
分機140 陳股長
(3)地價稅:
分機151 黃股長

2.財政稅務局 _羅東分局
03-9542226
(1)房屋稅:
分機100 王股長
(2)地價稅:
分機200 許股長

財政部 車輛停止使用期間免使用牌照稅

如受疫情影響,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已申報停止使用期間免課徵使用牌照稅。

►適用對象: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

►受理期限:申報停止使用由系統依據車籍異動資料,自動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無須申請。

 

財政稅務局總局_陳股長03-9325101轉140

回上方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