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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建設處紓困方案

日期:112-07-18    

更新日期:112.07.18

建造執照工期主動展延一年
局處 方案說明 聯絡窗口
建設處

111年取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建築工程仍在111年竣工期限內,自動延長建築施工期限1年:

1.建築物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領得本縣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執照核發日期為準)者,或建築工程已申報開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仍為有效者(即仍在竣工期限內)者,其建築期限除得依建築法第53條規定,申請展延1次並以1年為限外,准其自動延長建築施工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惟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不得適用

2. 適用本府109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090053760A號,及110年4月1日府建管字第1100055103B號公告之案件者,仍得適用本次公告自動延長建築期限1年,無須另行申請。

3. 如逾建築法第54條規定期限未申報開工,致建造執照失其效力者,不得適用本次公告事項;經本府勒令停工且未經同意復工者,亦不得適用。

4.依前開規定自動延長建築期限之案件,不限於應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申請展延後始使得適用,未申請展期者亦得適用。

 建築管理科 陳子珊(03)925100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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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黃小姐
聯絡電話:9251000*3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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