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推動社政業務鼓勵民間積極參與社會福利工作,請符合資格補助之單位提出申請,並請依公告事項辦理。
依據:依據宜蘭縣政府補助民間單位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到宅及社區療育服務計畫辦理(以下稱本計畫)。
公告事項:
一、補助資訊:申請期間:112年1月13日至19日(本計畫預計核定補助3個單位,逾期不受理申請)。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計畫第5點之單位。
(二)補助條件、項目:依本計畫及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補助項目及標準辦理。
(三)審查方式及補助金額上限:依本計畫第10點辦理。
(四)其他:詳本計畫。
二、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 前揭露】」;本機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 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內容公開於機關網站。
三、檢附「宜蘭縣政府補助民間單位辦理發展遲緩兒童到宅及社區療育服務計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服務實施計畫」、申請單位聲明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