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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以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府文資字第1100005276B號公告更正本縣縣定古蹟「舊羅東郡役所」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並部分廢止原公告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內容詳如附件。如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行政處分者,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及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送本府,經由本府向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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