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總統於103年1月8日公布,行政院並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憑單填發單位業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填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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