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確保消費場所發生意外事件時,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之消費者得以即時獲得合理之賠償,於105年11月25日公告修正「宜蘭縣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及最低投保金額」,調高縣內應強制投保消費場所之最低投保金額,並自今(106)年7月1日起實施。
宜蘭縣政府表示,鑒於近年來社會上發生數起消費場所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因消費場所未投保責任保險或投保金額偏低,受害之消費者往往未能獲得合理之賠償,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調高每一消費場所之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300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3,000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300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賠償金額:新台幣4,800萬元。
五、中央法令規定之最低投保金額高於本公告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宜蘭縣政府提醒,「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投保金額低於最低投保金額」之消費場所經查獲者,將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規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停止營業,各消費場所務必於7月1日前依法完成投保,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