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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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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救濟科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協助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第一次)。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第一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第二次申訴),若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本府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及申訴等事項,該中心置科長1人,科員2人,辦事員1人,志工人員7人,於週一至週五分上、下午一班,每班分別由志工1人輪值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民眾申訴案件及法律諮詢事項,並於每週三下午安排法律扶助律師,提供民眾免費諮詢(採預約制)。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所衍生之消費爭議,於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始得向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宜蘭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置調解委員10人並於每月定期召開調解會議,進行消費爭議之調解。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應送請管轄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宜蘭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14人,分別由本府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勞工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秘書處處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秘書處行政救濟科人員兼任之,不定期召開會議研議、審議及執行本縣消費者保護業務,指揮本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事務,並協調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有關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事項,公告本縣消費者保護執行成果及相關資訊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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