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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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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青年及就業職訓科       

一、支持性(社區化)、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職業訓練單位、學校單位、醫療單位社工人員或就業服務人員,不瞭解身心障礙者其職業興趣及能力或身障者及其家屬想確認身障者工作能力,可透過職業重建窗口個案管理員轉介至本縣職業輔導評量機構評估。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流程 
(一)個案轉介:
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之「職業輔導評量」係指以就業為導向、且較深入之職業評量,其評量結果應可直接應用在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計畫之規劃與就業服務措施之擬定。故原則上,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前先予初評,個案如有下列情形者,始考慮轉介提供職業輔導評量服務: 
1.個案少有工作經驗,缺乏對職場的認知與概念,根據個案過去之行為觀察紀錄與晤談結果,仍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業方向。 
2.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需為其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個案,或已於庇護工場就業經評估不適合庇護性就業之個案。 
3.根據個案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個案之職業性向與職訓之潛力。 
4.個案就業後短期內重覆被辭退,根據個案過去之行為觀察紀錄與晤談結果,其真正原因仍待進一步瞭解。 
5.個案為中途致障者,其對於未來工作的期待,與相關資料及晤談觀察結果有明顯落差,因此難以判斷未來適合之職場方向。 
6.根據個案過去在學校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決定個案之職業方向與適合之職場。 
7.個案可能需要輔具或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需相關專業之協助。 
8.根據個案過去之學習紀錄、行為觀察與晤談結果,仍無法判斷個案在實際職場之人際互動、工作態度與職場概念(例如,心智障礙者、腦傷者、慢性精神疾病者)。 
9.個案缺乏過去之教育相關資料、行為紀錄、與醫療診斷資料等,經晤談結果,仍無法決定個案之職業方向與適合職場。 
(二)服務申請:
原則上,經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進行初評,認為有提供職業輔導評量之必要者,應於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資訊系統內填報相關資料或填寫就業轉銜資料表,連同個案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服務紀錄、初評摘要、職評權利義務個案同意書等資料,敘明職業輔導評量需求與目的,併依據下列個案轉介來源檢附相關資料,視轄內職評單位職評能量及分工,逕送執行單位: 
1.支持性(社區化)就業服務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申請者晤談紀錄表、個案職業重建計畫、身心障礙者社區化就業服務個案/工作配對檢核表等相關表單。 
2.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庇護工場入場評量應提供擬聘職位之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庇護出場評量或其他目的應提供服務記錄、個案所擔任職位之職務分析和用人標準等。 
3.職業訓練單位:提供職訓職類工作分析表及招生標準。 
4.學校單位:提供家長同意書、個案之IEP/ITP及學校所進行相關測驗、輔導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 
5.醫療服務紀錄或評估資料等。 
6.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先前服務摘要及後續服務項目。 
(三)派案及回覆:
執行單位於受理評量案件後三個工作天內,執行單位應根據轉介資料評估決定是否提供評量,並將結果回覆地方政府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 
(四)接案晤談:
執行單位於同意提供評量服務並於回覆派案結果後七個工作天內,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與個案晤談,收集個案服務所需相關資料。 
(五)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服務計畫:
職業輔導評量員應於接案晤談日後三個日曆天之內,根據轉介之職業輔導評量需求及接案晤談所得,研擬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 
(六)進行評量:
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後,職業輔導評量員應盡速提供個案必要之標準化心理測驗、工作樣本、情境評量、現場試做及職場分析等相關評量服務。 
(七)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及撰寫評量報告:
職業輔導評量員於評量完成後,應儘速邀請個案召開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並視需要邀請家長、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相關服務人員或職業輔導評量專家等共同參與,會中由職業輔導評量員就職業輔導評量結果作口頭說明,充分交換意見。另應於說明會後盡速完成職業輔導評量報告,並登錄於全國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暨職業重建服務管理資訊系統。一份完整的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應包括下列部分: 
1.職業輔導評量計畫及簽名。 
2.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3.職業輔導評量說明會會議紀錄。 
4.其他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等相關人員轉介職評時所檢附之相關資料(例如:初評報告、權利義務同意書等)。 
(八)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執行單位應將前述完整之個案評量報告移覆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管理員及所屬地方政府。 
(九)成效追蹤及參與職業重建相關會議:
執行單位在職業輔導評量結束後六個月內,應追蹤個案服務後續服務情形並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例如:參與地方政府職業重建管理員針對個案後續職業重建工作所召開之會議、進行職評滿意度調查,並追蹤職評結果之應用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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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8年度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時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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